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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66章 朋党重事君臣忧(二)(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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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情况,朱载坖认为也必须予以限制,不过在朱载坖看来,言大臣德政这条是更加要命的。

朱载坖对辅臣们说道:“朕思尝思君子得位,欲行其道,小人得位,欲济其私,欲行道者心存于天下国家,欲济私者心存于伤人害物。夫知人为难而知言亦不易,故听纳之际,不可不审。”

对于这些问题,朱载坖是很清楚的,上言大臣德政律在本朝是极为严重的惩处是属于奸党的一部分,在大明初年,这是极为严重的罪行,但是到了本朝,由于时过境迁,朝廷的法度逐渐松弛,而且对于这些官员们来说,他们也找到了大明律的漏洞。

因为按照大明律的法条规定:“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鞠问,究穷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而律例集结中对于本条法律的使用范围也做了十分详细且严格的规定,按照大明律例集解的规定:“西汉之末,上书称莽功德者四十八万七千五百七十二人。遂成篡夺之祸。此律之所以重上言之罪也。言与同罪,则至死得减一等。此以王莽之祸为鉴也。”

皇明祖训中也明确说道:“如汉王莽为相,操弄威福,平帝以新野田二万五千六百顷益封莽。莽佯不受,吏民上书颂莽功德者,前后四十八万七千五百七十二人,遂致威权归莽,倾移汉作。可不戒哉!”

这点也可以看出本法条的立法用意,主要是为了维护皇权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所以主要是针对朝廷重臣的,在废除丞相之后,所谓的大臣主要就是指的内阁辅臣和部院重臣。

奸党一条,在大明律中是极为重要的一条罪名,也是惩治极为严厉的一个罪名,按照大明律规定:“凡奸邪进博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若有不避权势,明具实迹,亲赴御前,执法陈诉者,罪坐奸臣。言告之人,与免本罪,仍将犯人财产均给充赏。有官者,升二等。无官者,量与一官,或赏银二千两。”

不过现在在朋党发展的前提下,大臣们有的是办法规避大明律,其中使用比较广泛的就是借助科道官来歌功颂德,因为朝廷赋予他们以风闻奏事的权力,使他们毫无顾忌,但科道官也是人,不能够脱离生活的社会。

而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有些科道官出于自身的利益,常常陷入党争,特别是弘治以来,就出现花钱向言官“买参”的现象,一些权臣或朋党,花钱买通言谏官上奏弹劾政敌,谋求升官,而一些言谏官素质低下,为了自身的利益也不惜出卖灵魂。这些事情在大明已经是非常之普遍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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