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1章 因爱生恨酿惨案《三》(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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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晚上八点左右,王仙卿携带这些物品,搭乘出租车前往宿州市墉桥区夹沟镇青山村。到达余家附近后,他先在村子外面观察了一会儿,确认余家的人都在家,周围也没有太多行人后,才悄悄靠近余家。他先是用事先准备好的新锁,将余家的堂屋大门从外面反锁住,切断了屋内人员的逃生通道。
随后,他将汽油从门缝里倒入屋内,又把液化气罐放在门口,打开阀门,让液化气不断泄漏。做好这一切后,他点燃了打火机,扔向了洒满汽油的门口。瞬间,熊熊烈火就燃烧了起来,伴随着液化气的泄漏,火势蔓延得极快,很快就吞噬了整个房屋。王仙卿看着燃起的大火,听着屋内传来的凄厉惨叫声,没有丝毫怜悯,转身搭乘事先叫好的出租车,仓皇逃离了现场。
这场大火,不仅烧毁了余家的房屋,更夺走了三条无辜的生命。余翠的母亲韩氏、妹妹余兰、外甥刘浩当场被烧死,余翠和父亲于守业被烧成重伤,送往医院后,余翠因为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11月4日不幸离世,最终,这场因爱生恨的复仇,导致了四人死亡、一人受伤的悲惨结局。
2005年3月24号,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王仙卿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王仙卿因感情纠纷心怀怨恨,蓄意纵火杀人,造成四人死亡、一人受伤、房屋损毁的严重后果,其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判处王仙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王仙卿不服,提起上诉,试图为自己的罪行开脱,请求法院给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但他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2005年6月30号上午,在安徽省宿州市郊外的一块荒地上,随着一声清脆的枪响,王仙卿被依法执行死刑。这个因爱生恨、犯下滔天罪行的凶手,终于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