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6章 精神病(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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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
“警方还在调查!”
李响有些羞恼,他看著周寧,语气中夹杂了一丝丝的愤怒。
“凌晨抓捕,白天治疗。”
“警方甚至连口供都没做好,你这行为已经严重阻碍了警局审查调查阶段!”
周寧却开口道:
“取保候审期间,警方依旧可以照例进行传唤,这並不影响你们审理。”
李响心中淤气。
不影响
不影响个屁!
警方查案子审人的时候,主要手法,便在於对方长时间待在警局的惶恐,以及在审讯室施加心理压力將惶恐引爆,从而能从对方嘴里撬开线索。
但取保候审呢
叫过来问一下,问什么都不说,这也算不影响审查阶段
但问题也来了。
“李警官。”
“根据《刑诉法》第67条来看。”
“本案並未造成人员死亡,属於刑事案中的“故意伤人』案件,符合条件便能依法取保。”周寧脸上依旧掛著笑容,他的话很淡然。
说话间散发出一股若有若无的傲气。
作为海城的精品律所的金牌律师,他有这个傲气的资格。
全东国,在他眼里就两个地方最核心,一是燕京,二便是海城。
除此之外,律界其余地方. ..基本都是小地方。
这不是地域歧视,而是单纯律界的共识。
大城市会很卷,案件前瞻性和重要性远不是小地方能比得了的,而律师的能力也会被案件反覆锤炼,在海城这种地方.....
別说是周寧这种金牌律师了,哪怕是资深律师,也不是绿森市的司法人员比得了的。
儘管他只是海城金牌律师的垫底. ..但那也是海城,而不是绿森市!
985的垫底,也不是初中班级第一能碰瓷的。
“根据法例。”
“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条件可以取保候审。”
说著。
周寧侧身,指了指身侧的刘国富。
“而很明显,刘先生的手指便属於上述条件。”
“同时他的大脑遭受过创伤,患有脑震盪,也同样符合。”
李响再次开口道:
“可案子还在审查调查阶段!”
周寧回道:
“有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1条明確:公安、检察院、法院三机关都有权决定取保候审。”
“期间,关於侦查阶段,则是由公安决定,公安执行。”
“综上。”
“审查侦查阶段,儘管案件並未调查清楚。”
“我方依旧可以正常取保候审,李警官,您不能因为警方而侵占我方当事人的利益。”
话落..
李响脸色多少有点难看,他盯著面前的周寧,良久,深吸一口气。
“我现在需要就本案昨晚的发生经过进行审查!”
“您隨意。”
周寧侧身,让开一条道路。
闻言。
李响也没墨跡,直接走到病床前,针对刘国富进行询问。
但很明显.....
刘国富...至少眼下没病。
“不知道。”
“我不记得了。”
“我没印象,我什么都不知.. .”
一连串的审问。
他们甚至期间还停止了一次,让周寧刘国富等人抽空吃了个饭,审理到下午两点。
李响却依旧什么都没问出来。
刘国富的嘴很硬。
当然。
也有可能是因为他提前在成都被调查期间,有了经验,无论李响怎么问,都是“不知道』“不记得』。这放在正常案件,警方铁定是不会记录的。
但. .
“李警官,我方委託人患有精神分裂,在发病期间,是会没有现场记忆的。”
下午两点半。
周寧看著李响,开口提醒了一句。
闻言,李响的脸色多少有点难看。
没有记忆
没有记忆警察就审理不了不,对方的目的李响清楚。
没有记忆就是不负刑责!
在法例中,总有那么几条法例优先级极高,民法典中离婚有,刑事案子中自然也有。
如果说,针对於年龄小的人来说,“未成年保护法』的优先级高。
那么,针对成年人. ...…
“精神病』这三个字,含金量也丝毫不遑多让!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原文明確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鑑定確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周寧开口提醒了一句,却让李响脸色更黑。
“李警官,您审查的时候,可以留意一下这一条,避免案发现场线索用错。”
精神病发病杀人,是不需要负责的。
更別提,刘国富虽想杀人,但只是杀人未遂,故意伤害了。
若是加上对方做这些事时 . .是发病期,那. ..更不负责任!
“案发期间,第一个受害者我们已经找到,你想听听她的口供吗”
李响眼眸一沉,盯著周寧和刘国富。
刘国富內心一惊。
发病
他確实有病。
但案发期间可没发病,自己眼下只是单纯想依靠著病逃脱制裁!
若是自己强姦未遂的女人开口说了什么...那他还怎么装有病!
周寧却是开口,笑了笑,说道:
“可以。”
“您说吧。”
可以
李响一顿,脸色逐渐铁青。
说说什么
那女人也是神经病,作为受害者竞然不开口,警方审查后发现对方是在害怕,天知道她在害怕些什么东西!
他单纯是诈一下对方,但谁承想,对方竟然一点都不上套。
周寧见此,又笑了笑,內心闪过一丝鄙夷。
外地的司法. ..
其专业程度,就是没大城市的好。
在他眼中,李响这把戏太过简单。
说起来,如果不是档案在外地,周寧也可以將案子安排在绿森市,这种小地方的司法.他来了就是降维打击。
收敛心思。
周寧也没將李响逼得太紧。
他看著对方,开口道:
“李警官,接下来,我方. . .”
“想见见原告那边的代理人。”
说著,他顿了顿。
“依照法例。”
“我方有这个权利。”